楊沛錦律師P. C. YANG · ATTORNEY AT LA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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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 · 發表於 2026-10-24

離了又沒離?——談離婚證人、撤回訴訟及再婚的效力

辦妥離婚登記後,前配偶又主張離婚無效,會影響再婚嗎?從離婚證人、撤回訴訟與善意且無過失的信賴保護,釐清前婚與後婚的效力。

A與B於民國112年辦理兩願離婚,嗣後A主張離婚證人從未見過B,因此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。只是,A在法院判決前撤回起訴,B隨即與交往中的C結婚。未料A後來又再次提告,此時B與C的婚姻是否會受到影響呢? 一、A撤回訴訟後,還能再告嗎? 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,訴經撤回者,視同未起訴;只有在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後才撤回,才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。 是以,A既是在法院判決前撤回,原則上仍可再次提起確認離婚無效之訴。換言之,撤回訴訟只是結束當次程序,並不等於法院已經認定離婚有效。 二、證人沒見過B,離婚就一定無效嗎?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,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,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 然而,離婚證人是否適格,重點並不在於證人有沒有與夫妻雙方當面見過,而在於證人簽名時,是否確實知道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思。 因此,證人縱然未曾與B碰面,但曾透過電話、視訊或其他方式確認B同意離婚,仍可能符合證人的要件;反之,若證人只是聽A單方面表示要離婚,從未確認B的意思,則離婚即有被認定無效的可能。 三、B與C的婚姻會不會無效? A再次起訴,不會使B與C的婚姻立即失效。但若法院日後確認A、B的離婚無效,則A、B的婚姻自始仍然存在,B與C的婚姻原則上即構成重婚。 惟依民法第988條及第988條之1規定,如果B與C二人均係善意且無過失,相信戶籍上離婚登記有效,法律仍可能保障後婚,而使B與C的婚姻繼續有效。 符合這項例外時,依民法第988條之1,A與B的前婚姻自B與C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,而不是讓兩段婚姻同時繼續存在。 本件B曾經歷過確認離婚效力的訴訟,對離婚證人的爭議已有所認識。這不代表B當然不能受到保護,但若B明知或可得而知離婚程序存在瑕疵,仍逕行再婚,日後要主張善意且無過失,恐怕並不容易。是否符合保護要件,仍須依再婚當時的具體事實判斷;而且B與C二人均須符合要件,並非只有C不知情即可。 結語 離婚證人是否見過另一方,並不是判斷離婚效力的唯一標準,真正應確認的是,證人簽名時,是否確實知道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真意。 然而,若前配偶已經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,或當事人準備再婚,卻發現當年的離婚證人、離婚協議或登記程序可能有所欠缺,就不宜只憑戶籍上已有離婚登記,而認為一定沒有問題。尤其已經再婚後才遭到前配偶提告者,案件結果可能直接影響後婚配偶的身分、夫妻財產、繼承及子女權益。 此類案件的結果,往往取決於證人如何得知雙方的離婚意思、當事人對程序瑕疵是否知情,以及再婚時是否屬於善意且無過失。若已收到法院通知、前配偶表示要提告,或正考慮在爭議尚未釐清前再婚,建議儘早攜帶離婚協議書、戶籍資料、證人聯絡紀錄及相關訴訟文件,由律師就具體事實評估,以免在訴訟中錯失主張及蒐集證據的時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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